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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公司配屬于營業之車輛由公司指派專人管理,并負責維修、檢驗、清潔、加油、車檢、駕駛員安全管理等。
第二條 本公司人員因公用車須于事前向車管專人申請調派。
第三條 每車應設置"車輛使用登記表",使用后應記載時間、地點、用途等。
第四條 使用人必須具有駕照。
第五條 公務車在未經公司領導同意情況下,不得借予非本公司人員使用。
第六條 使用人于駕駛車輛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(如水箱、油量、機油、剎車油、電瓶液、輪胎、外觀等),如發現故障、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,應立即報告。
第七條 駕駛人須嚴守交通規則。
第八條 公司用車應于每個工作日結束后交還公司,車輛應停放于指定位置、停車場或適當、合法位置。 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犯交規、損毀、失竊,相關人員要承擔責任。
第九條 公司人員使用車輛時,應及時填寫車輛使用登記表。車輛使用期間發生的違規行為,按使用登記表的記錄追究相應人員責任,如登記表未能及時登記,則由車輛負責人承擔相應責任。車輛使用登記表應于每月初轉總務部稽核,審核無誤,并經主管領導簽字留底備查。
第十條 私用時若發生事故,而致違規、損毀、失竊等,于扣除理賠額后全部由私人負擔。
第十一條 車輛維修、保養等由專人負責,根據車輛使用情況,本著安全、節約的原則進行適當的維修、保養。
第十二條 車輛應到公司指定4S店或者維修點保養,維修,否則修護費一律不準報銷??勺孕行迯驼?,報銷購買材料零件費用。
第十三條 車輛于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復或更換零件時,可視實際情況需要進行修理,但無迫切需要或修理費超過1000元時,應與車管專人聯系請求批示。
第十四條 駕駛人應謹慎使用車輛,車輛負責人要做好車輛的維修保養計劃,以避免由于使用不當或疏于保養,而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。
第十五條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,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,由駕駛人負擔,并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處分。
1.無照駕駛。
2.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。
第十六條 違反交通規則,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。
第十七條 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,應先急救傷患人員,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,并即與管理部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。如屬小事故,可自行處理后車管員報告。
第十八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,如向受害當事人之賠償損失超過保險限額,超出部分,視情況由公司研究決定處理辦法。